職類
報檢資格
堆高機操作
1.經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。
2.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「堆高機操作人員」職業訓練班,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。
前項所定職業訓練班,應符合下列條件:
(1)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
(2)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」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。